金管會說明,有汽、機車的朋友們記得定期檢視自身投保情形,如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,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,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、臨時登記證、換發牌照、異動登記或檢驗。
金管會提醒,強制車險保戶如有住所、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,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,以利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,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保戶續保。
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,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0800-221-783)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提出服務及說明需求,以獲得完善的服務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18/9/21/n1073033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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